关于切实做好2017年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民政所、财政所:
做好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工作,是履行《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对加强部队建设,巩固国防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做好2017年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修订的《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二十一条“建立城乡统一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制度。义务兵服役期间,由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四十的标准发放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规定。2016年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489元,根据文件规定,2017年我县城乡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统一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的标准发放。今年城乡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统一标准为每人每年9800元。
二、根据新修订的《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其家属当年的优待金在应当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按照下列比例增发:
(一)获得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0%;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20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100%;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50%;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20%。
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最高一级比例增发。
三、提高应届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根据赣民字[2009]3号《关于做好各级各类院校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义务兵优待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从2008年起,征集的应届大专学历毕业生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在今年执行的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征集的应届本科学历毕业生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在今年执行的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30%。
请各镇民政所、财政所务必于10月25日前做好义务兵统计工作、“一卡通”优待金发放表,交县民政局优抚股。确保11月5日前将义务兵家属优待金足额发放到位,同时将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情况报县民政局优抚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