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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定南县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定府办发〔2017〕47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9-18 来源: 字体:【】 【】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定南县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定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6日

定南县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农村产权的流转,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建立起城乡统一的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优化城乡资源配置,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5〕38号)和《赣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组建方案》(赣市办发电〔2014〕43号)以及《关于做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市农字〔2016〕1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

  (三)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等价有偿,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第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规模标准:

  (一)评估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的各类农村产权,林地、耕地流转面积20亩以上的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流转交易;

  (二)评估价在5万以下的各类农村产权,或林地、耕地流转面积在20亩以下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决定是否进入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交易;

  (三)鼓励农户个人产权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流转交易。

  第二章  交易产品、方式和程序

  第五条  农村产权交易流转中心的交易产品为:

  1.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依法依规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2.林权。是指除国有林地、林木以外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和经果林所有权、使用权,依法依规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3.“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依法依规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依法依规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5.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使用权,依法依规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6.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依法依规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7.其他。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他适宜在交易市场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农民(集体)住房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按国家、省统一部署纳入国土资源管理交易平台。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农村产权,存在下列情况的,禁止交易:

  (一)产权关系不清的;

  (二)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三)有妨碍公平交易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其他不允许流转的农村产权。

  第七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建立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管理库,实行“五统一”管理模式(即统一交易平台、统一发布信息、统一网络建设、统一交易规则、统一监督管理);各村(社区)建立健全本村(社区)的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基本情况和交易情况。

  第八条  农村产权的交易方式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竞价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招标方式的,应当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拍卖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九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按下列程序开展:

  (一)委托申请。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出方或者转入方,可以直接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委托、申请进行产权交易。

  (二)开展审查。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收到产权流转或转入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需要权属确认的转交县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

  (三)信息发布。产权流转方或转入方申请审核通过后,由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统一对外发布交易信息,征集转入方或者转出方。

  产权交易信息应当明确发布信息的期限,首次发布信息的期限应当不少于7日。

  (四)交易签约。公告期满后,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交易规则组织产权交易服务。交易成功后,转出方与转入方应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应将交易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交易成功的,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十条 转出方申请产权交易的,应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交易申请表;

  (二)转出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四)依法须批准产权流转的应提供同意出让有关证明;

  (五)流转标的情况介绍,包括标的底价和作价依据;

  (六)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转入方申请受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资格审查:

  (一)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转入方的有效资格证明;

  (三)转入方的资信证明;

  (四)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产权的流转须经村民会议或经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的同意;流转底价,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流转底价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村民会议或经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2/3以上同意即可)。

  农村个人产权的转让价格可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交易:

  (一)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产权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四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产权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

  第十五条  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影响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为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对进入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除委托拍卖、招标代理中介机构外)不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县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县内农村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交易须经村民会议或经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要提供会议决议,经授权的要提供授权书),农村个人产权交易须是本人自愿(提供本人申请交易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监管责任

  第十八条  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委农工部)负责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发改委(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相关管理办法及准入规则,做好业务指导。

  第二十条  县行管委做好日常窗口管理工作,业务工作由窗口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各镇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咨询工作,协调处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涉及的矛盾纠纷。

  第二十二条  县委农工部、县农粮局、县林业局、县国土局、县规划建设局、县水利局、县科技局、县农机局、县果业局、县市监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引导农村产权进场交易,做好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等单位申请调解,也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试行期限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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