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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定南县政府性投资非招标工程项目及服务发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7-11 来源: 字体:【】 【】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定南县政府性投资非招标工程项目及服务发包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定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日

定南县政府性投资非招标工程项目及服务发包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招标工程项目及服务,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性投资非招标项目是指使用本级财政资金、上级专项资金、金融机构贷款资金以及其他机构或单位捐赠资金的项目(应急抢险救灾项目除外)。具体范围和规模如下: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饰、拆除、修缮等,包括土方、园林绿化、房建市政、交通、水利设施等工程。

  第四条  县内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审计、国土、环保、交通运输、水利、扶贫和移民、监察以及各项目业主单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非招标项目施工企业及服务承包商库管理制度

  第五条 建立非招标房建市政、交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及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承包商库,未入选非招标施工企业及服务承包商库的企业不能参与勘察、设计、监理、检测服务和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投资非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对项目有特殊资质要求的除外)。

  第六条 成立政府投资非招标项目施工企业及服务承包商库资格审查工作组,由县发改委牵头,会同县规划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参与,根据企业诚信、资质等级、工程业绩、质量安全、履约评价等条件择优建立非招标房建市政、交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及服务管理承包商库。交通、水利施工企业及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采购承包商库原则上各10家(报名少于10家的全部入库);市政、房建施工企业及勘察、设计、监理、检测服务采购承包商库原则上各20家。本县施工及服务企业符合资质的直接入库,入库有效期为二年。企业入库时需签订承诺书,承诺保证质量、安全、进度,中途除定南县本地新批准符合资质企业可补充入库外,不再增补外地企业。

  第七条  非招标施工企业及服务承包商库的建立应体现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对库内企业实行动态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由县规划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牵头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考核办法,对入选企业动态考核。

  第八条 非招标施工企业及服务承包商一经入库,必须无条件遵守本规定,并接受对本规定做出的修订和补充。

  第九条 非招标施工企业及服务承包商应当具备条件如下:

  (一)依法设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依法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其中:承包商应当具有三级及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市政公用、交通、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承包商应当具有丙级以上相应资质的企业。

  (三)企业入库后30天内,企业注册地非定南县行政区域内的信用承包商必须在定南县行政区域内设立财务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并配备一处固定办公经营场所(办公场所面积在100㎡以上)(勘察、设计、监理、检测信用承包商除外)。项目业主单位与定南县外建筑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时,采取母公司、子公司共同作为乙方与业主单位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方式,母公司承担施工质量、安全等市场行为责任,工程款支付到子公司一般帐户,使整个项目的合同、资金、职能相一致。

  (四)在定南县列入“黑名单”的或有被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作出限制在本地区投标且在限制期内行政处罚的企业不得入库,已入库的企业中途被列入“黑名单”或被城建、水利、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作出限制在本地区投标行政处罚的企业作自动退库处理,处罚期内不得再次入库。

  第三章  发包管理

  第十条   业主单位从非招标施工企业及服务承包商库中采用公开摇号方式确定施工及服务企业。由项目业主单位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摇号确定,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期结束后,项目业主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范本和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并签订廉政承诺书,同时报县行业主管部门、县发改委备案。如摇号选中的施工及服务单位拒绝签订合同或有非法转包、分包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直接作退库处理,并视情况由行业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两年内不得申请进入我县非招标施工企业及服务承包商库,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经公开摇号方式确定的施工单位被取消资格的,项目业主单位重新申请公开摇号。项目的预算审核,按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总投资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可由项目业主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或根据本单位经费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发包。项目施工及服务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二条  10-50万元的工程项目以业主单位委托具备相应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工程预算价报县财政备案后签订施工合同,50-200万元的工程项目以县财政预算审核价签订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价以县审计局按定额审定的价格下浮10%确定。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 县发改委负责非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协调和指导建立非招标施工企业及服务承包商库工作。

  第十四条 县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监管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对项目摇号过程等进行备案。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非招标工程依法实施监督和查处非招标工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非招标工程预算造价5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50万元以下的进行抽审。

  第十六条 县审计局负责对1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非招标工程结算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非招标工程摇号场所并指定人员进行摇号,提供相关规范化服务。

  第十八条  县监察局负责对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查处工程管理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行业主管部门不作为、乱作为、工作效率低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涉嫌违纪的,予以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非招标工程实行业主负责制。项目业主单位是非招标工程第一责任人,承担工程合同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投资控制、施工进度等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主体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指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里此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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