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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定南县被征地农民享受优惠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

定府发〔2017〕7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0-20 来源: 字体:【】 【】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定南县被征地农民享受优惠政策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定南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8日

定南县被征地农民享受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赣南苏区振兴发展,加快推进我县城镇化建设进程,大力实施民生工程,维护好被征地农民合法的养老保障权益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在定南县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因市、县两级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以户为单位,征地后人均承包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中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业人口。被征地农民年龄的界定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同意征地之日为基准日。符合以上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可申请领取《定南县被征地农民证》。经认定为被征地农民并取得《定南县被征地农民证》的,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第二轮土地承包前被征地的,以1980年承包耕地面积除以分田到户时的农户人口数;第二轮土地承包后被征地的,以第二轮承包耕地面积除以第二轮承包耕地时的农户人口数。

  第四条 家庭承包耕地被征前,因婚嫁将户籍迁入被征地村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农业户口人员,可以被认定为被征地农民。

  第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被征地农民,不能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一)除依法征地以外的因素(如因家庭人口增加、未经市县政府批准的项目征地等原因)导致农户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

  (二)以县政府或县国土部门发布征地公告时间为基准,被征地前已将农业户籍转为非农业户籍或已将户籍迁出被征地村的;

  (三)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和依《兵役法》参军入伍后转为军官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四)经县劳动部门招录的企业职工;

  (五)没有领取《定南县被征地农民证》的。

  第六条 申领定南县被征地农民证程序:

  (一)由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定南县被征地农民证申请表》,同时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相片、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土地承包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被征地相关资料,村委会初审后,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汇总造册;

  (二)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委会将被征地农民花名册及相关材料交镇政府,由镇政府组织在村委会张榜公示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口及耕地被征情况,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镇政府必须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指定专门机构受理、核实群众监督举报;

  (三)镇政府组织国土所、规划所、派出所、农经站等相关部门,对村委会上报被征地农民的审核材料进行复审,对被征地农民资格有异议的,镇政府及时调查核实,并在保障对象资格有异议人员所在地公示调查结果,公示期为7天。

  (四)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农粮局将相关材料报县人民政府核准。

  (五)县农粮局发证。

  第二章  就业创业

  第七条 劳动就业部门对被征地农民采取定向培训的方式进行免费培训,接受培训后可自主择业或由各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介绍其就业。

  第八条 积极扶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减少被征地农民创业风险,增强自主创业的信心。

  (一)被征地农民创办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被征地农民创办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内陆养殖。

  (三)被征地农民创办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于企业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被征地农民属于残疾人的,该单位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五)自主创业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贴息贷款。

  (六)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农户籍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并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

  第三章  困难家庭基本生活保障

  第九条 已经转为非农户籍满3年后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城市低保办理程序进行申报。

  第十条 农业户籍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农村低保办理程序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对领取《定南县被征地农民证》时,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符合低保条件的按农村低保办理程序进行申报。

  第四章  子女就学补助

  第十二条 凡在本县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被征地农民子女,凭学校正式票据按小学每人每学年200元、初中每人每学年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凡在本县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被征地农民子女,凭学校正式票据按每人每学年补助400元。未升入普通高中到定南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接受1—3年的学历和技能教育的被征地农民子女,按每人每学年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 凡考取并进入本科以上院校(国家统招)就读的被征地农民子女,凭学校正式票据,每人一次性补助2000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被征地农民选择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在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书后,即可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在规定应参保的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今后,如与国家、省此后出台政策不符的,按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人社局、县国土局、县农粮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2月19日公布的《定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南县县城规划区被征地农民享受优惠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定府发〔2011〕32号)和2012年2月27日公布的《关于印发定南县县城规划区内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享受优惠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定府办字〔2012〕20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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